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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民营表演团体可作为非盈利机构享受免
文化部日前出台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现状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意见明确,从事京剧、昆曲、地方戏曲等民族民间艺术表演项目和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009年6月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在解读意见的这部分内容时说,这意味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既可以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从事公益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的非盈利机构,并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完善相关服务措施,意见明确,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
张新建说,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共计469个表演类项目,各省市县也公布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们希望条件成熟的省份对这项试点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在简化或取消国内部分演出活动审批上做出大胆尝试,并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有关试点方案实施前要向文化部报告。
意见还要求,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或邀请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文化馆(站、中心)一起举办文化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民营院团已超过68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演出200万场以上。虽然民营院团发展有声有色,但也面临诸多困难,张新建坦陈:“客观来看,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对民营院团的发展不太重视,个别地方甚至还存在故意刁难现象。我们就经常接到民营院团类似的求助电话和举报信函,也掌握了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希望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观念,从建立城乡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从扶助弱者的角度,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做好服务工作。”